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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若干思考
□ 孟令旗

  近年来,衡水市民营经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4年我市民营企业完成销售收入930亿元,同比增长31%,占国民经济比重提高5.5个百分点。我市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规模总量偏小,管理水平较低,发展环境较差等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近两年来,密切关注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变化。2004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适时开展了“我为优化衡水发展环境办实事”活动,把履行检察职能融入到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实践中,共走访重点部门、重点企业近200家,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与咨询,监督涉企案件42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00多万元,为改善衡水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的形势与任务要求检察机关努力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服务做些探讨。
  我国的民营企业是从社会夹缝里成长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从被限制、压制、打击到默认、允许和鼓励的曲折历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它一方面受到歧视和挤压,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地求发展。这种发展历程塑造了中国民营企业许多特有的特点,如过分靠拢权力,过分注重依靠关系和权力等。当前,我国正处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宪法修正案也明确作出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已经确立。但是,受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某些国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民营经济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在具体工作中有意或无意地将民营经济排斥在支持、保护之外,造成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仍不宽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立法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与法律体系。虽然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但具体体现保护民营经济的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改,给具体执法造成了困难。
  2、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尽理想,盗窃、诈骗、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资产,向民营企业经营者索贿、敲诈甚至伤害民营企业者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侵犯民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也层出不穷。
  3、一些政法机关及其少数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久拖不受理,久拖不处理,久审不结案,随意发还等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在民营企业从业者心中的崇高地位,加重了民营企业者对权力和关系的迷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4、少数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意识不强。一方面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寻求权力和关系保护,或者破财免灾,花钱了事,甚至以暴抗暴;另一方面为追求高额利润,瞒报营业收入、虚开发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还大量存在。
  因此,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司法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WTO规则中的国民优惠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才能确保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履行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法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三类主要刑事犯罪活动:盗窃、诈骗、侵占、敲诈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侵犯民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名誉、荣誉权的犯罪活动。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存空间。
  二是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严肃查处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在与民营企业打交道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贿赂犯罪、徇私舞弊犯罪、渎职类犯罪等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的合法利益。
  三是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全面落实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确保对各类严重侵害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发现和纠正歧视民营经济和对民营企业有失公平的裁判和久拖不审、久审不决、审而不执行、无故发还等违规、违法问题,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检察机关要遵循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及时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法治环境。
  四是送法入企,建立廉政机制,筑起民营企业的防火墙。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和管理模式决定了其经营者、从业者对法律知之较少,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还远远没有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资源,送法入企。一方面要对广大的民营企业从业者进行普法教育,从整体上提高广大从业者的法律素质,要结合不同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培训,为企业培养一批法律骨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要定期到企业宣传,结合案例,以案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减少、杜绝企业内各类“职务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针对民营企业廉政建设缺失的现状,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建立廉政机制。要用正规的、组织性强的廉政监督组织体系、组织制度和对员工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取代过去民营企业靠员工忠心、良心和自觉的廉政机制,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筑起一道防火墙,避免民营企业“富不过三代”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强学习与调研,积极探索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由于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职责,因而在多年的工作中,检察机关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经验,并制订了与此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但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直接服务,对检察机关来讲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尚需探索。
  检察机关干警首先要不断进行学习,不但学习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还要认真学习WTO的各种规则、规定和《民法》、《税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其次要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和调研,在交流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交流中探索为民企服务的最佳方式和方法,要在法律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在民营企业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充实、扩展检察机关的预防机制。
  风淳利业,厚德载物,作民营企业的保护神,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法治环境、发展环境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检察机关应有之举,让我们尽自己最大努力,给它一片安静发展的蓝天与碧水。

                            (作者单位: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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